初京禄与青岛茂木佳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3581号
原告:初京禄,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茂木佳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857号9号楼1单元101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初京禄为与被告青岛茂木佳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青岛茂木佳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初京禄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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