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民初1564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合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合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1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化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