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6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财保36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合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合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合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合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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