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7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3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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