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崔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05
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1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胶民初字第499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胶民初字第49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支付欠款,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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