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保绿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20
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保绿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保绿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保绿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2011)崂执字第859号的执行。2016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4769元,执行费5072。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侯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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