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25
***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4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诸商初字第7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鞠艺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娄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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