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14
***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胶民初字第689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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