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10
***诉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10445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单位副经理,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单位处长,住山西省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城阳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的住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在本院调查时,原告告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和住所地,且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陶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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