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25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胶民初字第4603号
原告**,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胶州市,系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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