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大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26
昌邑市大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商初字第967号
原告:昌邑市大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大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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