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0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令亭,董事长。
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一木金羽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两年仍未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结案期限的规定,经当事人提出交叉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胶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冷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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