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执监130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立案执行的(2017)鲁01执77号执行案件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监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中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1执77号。本案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济南市经十路以南浆水泉路以东济南卓越时代广场的85套房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济南中院申请评估拍卖,至今未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85套房产,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济南中院立案执行已超过六个月,仍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没有法律依据,申诉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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