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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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7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3财保194号
申请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市通济振中街3号房屋(建筑面积943.28㎡)一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38号网点H-18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38号乙-1、38号乙-4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期限至2020年11月17日。
二、查封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市通济振中街3号房屋(权证字号:即房公转字第××号)一幢,期限至2020年11月1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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