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二初字第302号
原告***,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镇甄隘村张家。
被告***,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住奉化市岳林街道勤丰村。
被告余姚市华盛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余姚市华盛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余姚市华盛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凌碧波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