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二初字第351-2号
原告***(系宁波市鄞州贤安建材经营部业主),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兴小区17幢2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岳林街道勤丰村。
被告余姚市华盛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姚市华盛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贤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计2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