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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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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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08)***二初字第351-2

原告***(系宁波市鄞州贤安建材经营部业主),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兴小区17幢2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岳林街道勤丰村

被告余姚市华盛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余姚市华盛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08530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贤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计2605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0三十

代 书记员 李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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