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韩传军、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传军、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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