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4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2015)***第4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生宝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