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玖债权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2-28
***与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胶南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欠申请人1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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