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春市盛和源漆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8
*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3339号
原告:*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洪城比华利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2516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盛和源漆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西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511058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盛和源漆器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春市盛和源漆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宜春市盛和源漆器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63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西方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春市盛和源漆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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