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18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汇民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76195-6。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公路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闪光,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13804-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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