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6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4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92766(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升
审判员钱双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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