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8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30号
原告: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应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乙方(即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因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有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泰山工业园区,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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