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欣渝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欣渝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9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欣渝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4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支付货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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