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9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91财保53号
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路北凯元热电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兆有,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