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喜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4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91民初151号
原告:武汉喜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告:***,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喜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喜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喜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喜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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