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启鹏与随州市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03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81号
原告:游启鹏。
委托代理人:喻水高,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市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南端13#。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启鹏诉被告随州市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启鹏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启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启鹏撤回对被告随州市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游启鹏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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