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3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丛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随州市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随州市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七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2433958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河北聚豪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裕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随州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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