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炎与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14
黎炎与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资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黎炎。
委托代理人:***,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6栋19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金,该公司总经理。
黎炎申请执行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被执行人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黎炎货款348685元及利息3985元,给付黎炎垫交的诉讼费9486元;二、黎炎放弃2015年5月6日以后该货款产生的利息。”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书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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