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华达家具有限公司、***等与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7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426民初204号
原告平远县华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梅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3453993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长。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原告平远县中行镇中大锯木厂,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中行镇快湖村大士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69646614X9。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6栋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杨南北,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县。
被告李社会,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远县华达家具有限公司、***、平远县中行镇中大锯木厂诉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远县华达家具有限公司、***、平远县中行镇中大锯木厂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平远县华达家具有限公司、***、平远县中行镇中大锯木厂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远县华达家具有限公司、***、平远县中行镇中大锯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平远县华达家具有限公司、***、平远县中行镇中大锯木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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