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赠元、***与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29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梅江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女,汉族。
原告***,女,汉族。
原告温赠元,男,汉族。
原告***,女,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温灵勇,男,汉族。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金水,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6栋19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仕华,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赠元、***诉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赠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温灵勇、王金水,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仕华、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赠元、***诉称:2014年4月7日零时30分许,温灵贵驾驶摩托车行至环市路月梅局门前路段时,掉进被告施工路段的坑道,造成温灵贵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公共场所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亦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了温灵贵掉进施工坑道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30226.71元×月20年);2、被扶养人生活费447387元:⑴***22396.35元×15年÷2=167972.63元;⑵温赠元22396.35元×17年÷2=190368.98元;⑶***22396.35元×20年÷2=223963.5元;3、丧葬费27842元(55684元÷2=27842元;4、交通费1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合计1200763.2元。被告只赔偿了原告60000元就拒绝赔偿了,依法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140763.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人民币1140763.2元(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7387元、丧葬费2784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减去被告己赔偿的60000元等于114076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根据梅市公交(直)认字(2014)第A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温灵贵醉酒(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后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驾驶通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被答辩人收到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说明被答辩人对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温灵贵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无异议。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签署的承诺书中载明答辩人给予人道主义补偿6万元,所谓人道主义补偿,就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接受了死者负全责,答辩人无责任的结论。二、答辩人在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死者家属要求答辩人承担此事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事故发生在道路施工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的规定,作为施工人的答辩人在本起交通事故(或者说是施工责任事故)中要负责任的唯一法定条件是: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根据直属大队现场勘查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及答辩人留存的事故现场的施工照片均可证实答辩人在进行道路改建施工过程中实行完全封闭式施工,并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慢行;右道封闭;行车箭牌等警示标志等)和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全封闭施工;设置了全封闭的铁栅栏;铁栅栏至施工坑之间有一米高两米宽的土围等),另外根据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项目部的《G205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安全检查情况表》亦可证明,答辩人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符合规定的,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责任。三、死者凌晨5点严重醉酒驾驶无牌无证的两轮摩托车(酒精含量208.4mg/ml,超过醉驾标准80mg/ml近3倍),处于极度疲劳、完全丧失意志和判断力状态,他完全可能无意识的撞上任何一个目标,那些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在他的疯狂的无意识的冲撞面前完全失去意义,造成的后果当然应由其自己承担。四、如果死者家属在一些人的挑唆下执意向法院起诉提起无理要求,被告将提出反诉要求返还己支付的6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五、死者家属主张答辩人赔偿1200763.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答辩人主张死者在城镇居住,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己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死者及死者家属均是农业家庭户口相关费用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由于此次事故中,答辩人已按法律规定设置了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死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答辩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6时28分许,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警情指派,经现场勘查查证温灵贵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环市路月梅邮局门前路段时,掉进施工路段的坑道,造成温灵贵死亡。2014年4月8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温灵贵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梅市公交(直)认字(2014)第A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灵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温灵贵家属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梅公交复字(2014)第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上述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由被告本着人道主义给予原告方陆万元援助费后不再向相关部门上访。原告领取了该款后,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列诉讼请求,被告作了上述答辩意见。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常驻人口登记卡,来源公安机关,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来源婚姻登记处,证明原告***与温灵贵系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来源医院,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残疾人证,来源于梅州市残联,证明温赠元的残疾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源于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证明温灵贵的死亡地点。6、证明,来源原告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7、鉴定意见通知书,来源梅江区公安局分局,证明温灵贵的死因。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来源梅州市中医医院,证明温灵贵死亡的时间。9、火化证明,来源梅州市殡仪馆,证明温灵贵的火化时间。10、租房合同;11、刘志刚的证明;12、收据;10-12证明温灵贵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13、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地的状况。14、工作证明,来源温灵贵生前的老板吴石礼出具的,证明温灵贵生前工作情况。15、吴石礼的车辆行驶证,证明温灵贵生前驾驶车辆情况。16、温灵贵驾驶证,证明温灵贵有驾驶资格。17、项目部证明,来源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项目部,证明被告是发生事故坑道的施工单位。18、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地状况。19、银行账户明细单,证明温灵贵夫妇俩在城镇有收入。补充证据:20、梅州市广播电视台在事故发生当日现场采访所刻录光盘,证明被告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也没有异议。对证据8-9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份合同有四种以上的字体,并且租房合同的第一条时间和最后的时间不是用同一种笔水,不符合常理,租赁时间从2013年3月1日到2014年2月29日止,发生事故时是没有在租赁期间,租房合同的第9条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对证据11-12,刘志刚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并且租房的起始时间是在2010年2月25日,据本事故时间有4年之久,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刘志刚的身份无法核实。对证据13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有异议,证人证言陈述的没有防护措施是不真实的。对证据14真实性有异议,吴石礼的身份无法核实,应提供相关的工资单,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单一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工作情况。对证据15-16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7无异议。对证据18与本案无关联性,并且证明内容是不真实的。对证据19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持卡的姓名是***,并不是温灵贵,并不明证明死者温灵贵有固定收入。对证据20超过了举证的期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原告提供的录像证据中可以清楚的显示被告在施工现场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全封闭的铁栅栏及土堆等防护措施。该视频只是片面的摄录了施工现场而对于被告在进入该施工现场安全距离外置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及几个明显的警示灯全部忽略,这样的报道是相当片面的。另外,该报道也提到该路段的施工已经有长的时间,除了必经这条路的居民可以步行通过及施工车辆可以通过外其他车辆是不允许通行的,而死者温灵贵为了贪图方便在严重醉酒及超速行驶的情况,视安全警示标志及警示灯而不顾才造成了这次意外事故。
被告对其答辩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来源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3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文书,来源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4-5证明死者温灵贵醉酒后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车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温灵贵死亡的全部原因。6、承诺书,证明我方出于人道主义向死者家属补偿6万元,死者家属自愿签署承诺书,表明其已经接受了死者负全责,我方无责任的结论。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9、照片,来源被告;10、梅州日报(2014年3月22日)第一版,来源网络;11、项目监理部开工令,来源被告;7-11证明我方施工手续完备,在进行道路改建施工过程中实行完全封闭施工,并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12、询问笔录;13、G205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安全监察情况表,来源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项目部,证明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及该部门的定期检查情况均可证实,我方在月梅施工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均符合规定。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本案原告提起的是地面施工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与本案无关联系,梅州市公安局交通局交警直属大队作出温灵贵全责也是错误的。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死亡时间是4月7日,检验时间是4月17日,是否还能继续鉴定,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当时原告方多次找到施工方要求得到赔偿,被告方不给予任何赔偿,后来才给了6万元,该承诺书是被告方打印出来的,并没有排除原告方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对证据7三性无异议。
对证据8三性无异议,从照片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地施工坑道是非常危险的坑道,且坑道内竖起了钢筋,没有看到防护标志及护栏。对证据9事故发生后拍的照片,对其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0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1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不承担责任。对证据12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3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审理中,本院向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调取交通事故档案,经出示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对乙醇的测定有异议,我方认为已经死亡几天了才进行鉴定,抽血时间有异议,因为相隔事故十多个小时。交警在事故发生的现场照片有些是被告方加上去的,根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周围群众的反映和现场是不一样。对卷宗的其它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查,原告***与死者温灵贵是夫妻关系,***是他们的婚生女儿,原告温赠元、***系死者温灵贵的父母。本案事发地处于梅州市环市路梅江区段(起点为月梅,止于锭子桥),该路段由被告中标承包改造,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工改造,2014年3月该条路段的左幅路面改造完成,实现了单边双向通车,对右幅路面实行全封闭施工。本案死者温灵贵死亡所在的路坑系在事发前一个星期开始施工形成的,位于该条施工路段的右幅路面,该路坑长8.1米、宽4.8米、深3.8米,路坑周围堆有土堆,在土堆外放置有活动的铁栏栅,根据交警现场勘查图片显示铁栏栅对路坑周围并未作完全的围闭,靠近路坑旁有一进入月梅村的村道路口,死者温灵贵从月梅往五里亭方向行驶,其在撞倒前方的铁栏栅后,掉进路坑死亡。梅州市中医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死者温灵贵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现场死亡。被告在通往施工路段的路口及施工现场设置有“前方施工、车辆慢行、右道封闭、行车箭牌”等警示标志。被告确认虽右幅路面实行全封闭施工,但并不是彻底封闭,仍留有行人通行的通道。
本院认为,本案为路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施工方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他人的安全,对他人的安全应负有高度警示提醒义务和严格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上述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法律保护相对于施工工程而言处于弱势的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在道路上所挖路坑又宽又深且横陈在右幅路面,路坑旁还有一村道路口,会有村民等出入,因此首先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在离路坑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做到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起到高度的提醒义务,从而使他人能清楚认知到前方有正在施工中的路坑,而能够让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其次被告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即该安全防护措施不仅仅是提醒行人注意到施工道路上的坑,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起到足以保证他人的安全。本案被告虽然在通往施工路段的路口及施工现场设置有相关警示标志,但该相关警示标志不能明确警醒地让人知道前面施工路段存在有又宽又深的路坑,起到高度的警示作用;被告在事故路坑虽设置有铁栏栅围护,但该铁栏栅设置未完全围闭,设置位置靠近路坑,且活动不稳固易推倒,这些防护措施不能够起到正常的安全防护作用,不足以保证他人的安全。为此被告在本案路坑施工中依照法律法规应尽的法定义务存在消极作为,未尽完善到位,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过错。死者温灵贵醉酒驾驶摩托车,没有注意到被告设置的相关警示标志,在封闭施工路段行车致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综上考量,原告的损失依法由温灵贵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由被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对原告损失请求作如下认定:1、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30226.71元×20年),被告有异议,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赔付,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与事发当时交警部门调查的住址相吻合,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依法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该请求计算合法正确,依法予以支持。2、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现原告的请求计算的3人合计标准已超过法定计算标准,依法应按3人合共按22396.35元/年的标准计算,根据各被扶养人的年龄:***(2010年出生)计算14年、温赠元(1951年出生)计算17年、***(1955年出生)计算20年,则应计算如下:①、22396.35元×14年=313548.9元;②、22396.35元×(17-14)=67189.05元;③22396.35元×1年÷2人×(20-17)年=33594.53元,合计414332.48元(313548.9元+67189.05元+33594.53元),现原告请求447387元,则依照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支持为414332.48元。3、丧葬费27842元(55684元÷2),计算合法正确,依法予以支持。4、交通费1000元,原告未提供票据,酌情依法予以支持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本案中被告不是直接侵权人,原告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的合法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047208.68元(604534.2元+414332.48元+27842元+500元),由被告承担30%,计算为314162.6元(1047208.68元×30%),扣除已支付的60000元,仍应赔偿254162.6元(314162.6元-60000元)。案经调解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温灵贵死亡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54162.6元给原告***、***、温赠元、***。
二、驳回原告***、***、温赠元、***请求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6.04元,原告负担470元,被告负担526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卓慧萍
审判员  张新锐
审判员  肖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城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