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5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复11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76号。
法定代表人:陆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燕,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昌公司)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9)川0184执异1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泓昌公司向本院提起复议,请求对“海峡友谊大厦”在建工程进行评估的川鹏源鑫房评字(2019)第19号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并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对“海峡友谊大厦”在建工程进行评估。事实与理由:1.执行法院直接摇号选定了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委托程序严重违法。2.评估资料的来源存疑,导致估价报告未客观真实地反映标的物价值。3.执行法院或评估机构也未通知泓昌公司或监理公司配合现场勘察核实。4.评估机构未就评估报告提供应有的评估说明。
执行法院查明,泓昌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2883号判决,判决:一、泓昌公司向建工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051.43万元及利息;二、泓昌公司向建工公司支付1100万元的停工补偿费用。三、驳回建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因泓昌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建工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川01执指792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将该案交由执行法院办理,执行法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川0184执1083号。2017年12月14日,执行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0月10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该案,执行案号(2018)川0184执恢345号。恢复执行后,因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而建工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故执行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司法鉴定管理系统立案,案号为(2018)崇州法技委字第00167号,并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上述系统随机选定了三个顺位评估机构,其中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简称鹏源评估公司)为第一顺位的评估机构,系统于当日生成委托,执行法院遂委托鹏源评估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2018年11月15日,鹏源评估公司评估师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地查勘,并于当日在涉案工程工地大门口张贴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告知书》,其内容为:“各相关当事人:我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接受崇州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评估委托书编号(2018)崇州法技委字第167号),对所属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金融总部商务区8号地块及地上、地下建筑物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请给予必要的配合,在评估过程中如异议或问题,请致电我公司,联系电话028-866××××9”。期间,申请执行人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对“海峡友谊大厦”在建工程所在的成都市高新区建设工程主管职能部门调取规划、土地、报建等资料,并通过执行法院将资料复印件转交给了鹏源评估公司。2019年2月26日,鹏源评估公司就涉案工程作出了川鹏源房评字(2019)第19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房地产在满足本估价报告‘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价值估价结果如下(币种:人民币):房地产总价:136578.27万元大写金额壹拾叁亿陆仟伍佰柒拾捌万贰仟柒佰元整”。2019年3月18日,执行法院向泓昌公司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2019年3月19日,泓昌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其请求为:请求对川鹏源鑫房评字(2019)第19号估价报告不予以采信,就“海峡友谊大厦”在建工程重新评估。对此异议,执行法院交由鹏源评估公司进行了书面回复。2019年4月25日,泓昌公司又提交执行异议申请,2019年11月25日,泓昌公司再次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对“海峡友谊大厦”在建工程(下简称涉案工程)按法定程序重新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告知书、川鹏源房评字(2019)第19号估价报告书、《关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书的回复》、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这两种情形,才能对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以摇号方式确定委托评估机构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已终本,而本次恢复执行案件中,法院对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方式已由现场摇号确定统一变更为系统随机生成委托,故无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摇号确定,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程序合法。本案中,在建工程尚不具备使用价值,评估公司以在建项目能够按规划设计用途持续建设、能够合理工期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常投入使用为假设前提而采用假设开发法、成本法进行评估估价具有合理性,从相关职能部门调取的规划、土地资料等,在未有其他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作为评估依据并无不当。本案中,鹏源评估公司在作出评估报告后已针对泓昌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如泓昌公司提出充分依据,确有财产基本信息错误、有证据足以反驳评估依据、超出财产范围或遗漏财产等情形出现,可通过补充评估、作出相应评估说明等方式进行完善,无需另行委托评估。此外,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拟拍卖财产的最终市场价值,需在拍卖程序中通过市场竞价形成,而非由评估价格所决定。综上,本次评估中,法院确定委托评估机构合法,评估公司、评估人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有效,故裁定驳回泓昌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9月11日,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一)本案委托评估机构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本案的评估机构系摇号确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关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规定。本案中,在建工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管理系统随机选定了鹏源评估公司,已达到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效果,因此该次选取评估机构的行为是有效的。评估结束后,执行人员亦依法向泓昌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泓昌公司已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对评估报告发表了意见,且泓昌公司并未在异议中提出评估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故泓昌公司认为委托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二)评估报告内容的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对泓昌公司提出的评估资料的来源存疑、评估公司未通知配合现场勘察核实、评估机构未就评估报告提供评估说明等内容。本院认为,以上异议均系对评估报告内容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的规定,泓昌公司可就上述评估报告内容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回复。2019年3月19日,泓昌公司已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已交由鹏源评估公司作出了书面回复。所以,该异议已得到相应的处理,也不属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
综上,执行法院在评估环节的执行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泓昌公司要求重新选择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4执异13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洋
审判员  王军
审判员  杨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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