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3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5094号
原告(反诉被告):*****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团结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江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继。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龙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春、谭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龙腾公司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建工承担。事实和理由:*****龙腾公司针对*****加入村牧民集中安置(一期)项目于2017年12月发布了招标公告,并于2017年12月27日10时在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公开招标、投标,于2018年1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确认成都建工为中标侯选人。现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成都建工针对本诉辩称,不同意龙德庆区龙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应当继续履行。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龙腾公司与成都建工签订*****加入村农牧民集中安置(一期)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应义务;2.*****龙腾公司承担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龙腾公司作为*****加入村牧民集中安置(一期)项目的业主及招标人,将该工程交由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标,成都建工进行投标,并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成都建工中标该工程,并向成都建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至此双方就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但*****龙腾公司一直拒不与成都建工签订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工程至今未能正常施工,而*****龙腾公司却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龙腾公司针对反诉辩称,现在没有资金来源,项目已经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同意成都建工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龙腾公司提交了《关于终止实施*****加入村农牧民采中安置(一期)项目的函》,成都建工对三性不予确认,认为是*****龙腾公司单方制作,是否已经送达对方不确定,对成都建工没有约束力,所述内容不具备真实性。本院认为该函是*****龙腾公司单方制作,内容系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龙腾公司就*****加入村牧民集中安置(一期)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载明:*****龙腾公司就*****加入村牧民集中安置(一期)项目已由堆国资(2017)6号批准建设,招标文件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代理机构: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为2017年12月的《招标文件》中第四章为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为工程量清单。
2017年12月26日,成都建工提交《投标文件》,其中的《投标函》载明:我方兹以人民币385981988.23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2017年1月2日,成都建工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第1名。
2017年5月22日,成都建工收到《中标通知书》,内容为成都建工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85981998.23元。《中标通知书》由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人”处无*****龙腾公司盖章。
2018年7月5日,成都建工向*****龙腾公司发出《关于*****加入村农牧民集中安置(一期)项目(二次)招标的质疑函》,内容为成都建工经公示最终被确认为中标人,但*****龙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至今仍拒绝与投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现提出质疑,望*****龙腾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在7日内解决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书面合同的有关事宜,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
本院认为,*****龙腾公司就案涉项目发布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成都建工向*****龙腾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构成要约,成都建工收到中标通知书表明*****龙腾公司作为招标人接受要约及成都建工已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成都建工中标后,*****龙腾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关于本诉,*****龙腾公司主张其无资金来源,项目已经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即使资金存在问题也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也非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故*****龙腾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如前所述,*****龙腾公司至今未与成都建工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成都建工要求*****龙腾公司履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应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合同条款为准。
综上,本院对*****龙腾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成都建工的反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加入村牧民集中安置(一期)项目《招标公告》中的合同条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蓓菡
速录员 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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