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7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9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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