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值与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5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23民初1071号
原告:郑值,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5日,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检,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22日,住巴中市巴州区。
第三人:向地军,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15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97年6月17日,住平昌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16日,住平昌县,系第三人***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值与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已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值负担。
审判员冉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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