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2007号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月华大街3号楼四层424室。
法定代表人:方政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大石河。
法定代表人:石方,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殡葬科科长。由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办公室主任。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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