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17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1民初4039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月华大街3号楼四层424室。

法定代表人:方政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女,该公司设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泽海,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大石河。

法定代表人:石方,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新悦,男,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殡葬科科长。由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铁良,男,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办公室主任。

原告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以下简称房山区殡仪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尹泽海,被告房山区殡仪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新悦、穆铁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房山区殡仪馆支付设计费2 418 306.07元;2.判令房山区殡仪馆支付违约金(自20151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 418 306.07元为基数,每日按2‰计算);3.诉讼费由房山区殡仪馆承担。诉讼过程中,龙源公司放弃要求房山区殡仪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520日,房山区殡仪馆因需要内部改造与龙源公司签订房山区殡仪馆改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房山区殡仪馆委托龙源公司承担房山区殡仪馆改造工程的设计,包括新建火化车间、大门改造、老馆改造、围墙扩建、绿化工程、地下雨污水系统改建,估算设计费为44万元,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的,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同时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2115日,房山区殡仪馆因需要内部改造与龙源公司签订《房山区殡仪馆改扩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房山区殡仪馆委托龙源公司承担房山区殡仪馆改造扩建工程的设计,包括运尸通道门卫室、室外消防蓄水池及水系、柴油发电机房、室外工程水施雨水专业、室外工程水施给水专业、室外工程道路及停车场、室外工程电气专业、室外工程暖通专业、西侧祭祀房及连廊、东侧祭祀房及连廊、景观工程。最终合同金额以审计评审结果为准。同时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龙源公司作为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2015125日,房山区殡仪馆委托北京精诚益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北京精诚益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对原告所作设计进行审核时,并未严格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审核,而是针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审核。针对上述两个合同北京精诚益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精基审字[2015]165号、167号、168号工程建设及其他费结算审核报告,确认两份设计合同结算金额共计2 418 306.07元,双方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但此后房山区殡仪馆一直未向龙源公司支付上述两个合同的设计费用。由于依据上述三份审核报告无法区分两份设计合同分别的结算金额,故只能将两份设计合同合并起诉。

房山区殡仪馆辩称,第一,涉案工程在2013年年底、2014年年初完工,龙源公司始终没有主张过设计费,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第二,龙源公司没有及时将成果和方案移交给我方,没有达到付款条件。且因相关资料没有移交,给后期的建设装修包括维修造成很大影响。龙源公司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方便我方日后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本案涉及的为两个设计合同,龙源公司没有明确拆分,我方认为不能以打包的方式一起主张。第四,合同签订的价格与龙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差距较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520日,房山区殡仪馆(发包人)与龙源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房山区殡仪馆委托设计人承担房山区殡仪馆改造工程设计。分项目名称、规模、投资及设计费分别为:1.新建火化车间,2层,建筑面积1885.2平方米;2.大门改建;3.老馆改建;4.围墙扩建;5.绿化工程;6.地下雨污水系统改建;合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1500万元,估算设计费44万元。设计阶段均为施工图设计。其中说明中载明:上述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500万元,按2002年修订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优惠后价格为44万元。设计人应于20127月提交施工图纸6份。合同第五条约定,估算设计收费为44万元。关于设计费支付进度,双方约定: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额13.2万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60%,付费额26.4万元,付费时间为提交施工图纸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4.4万元,付费时间为工程结算评审后3日内。合同还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2115日,房山区殡仪馆(发包人)与龙源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房山区殡仪馆委托设计人承担房山区殡仪馆该扩建工程设计。关于分项目名称、规模、投资及设计费约定为:1.运尸通道门卫室,1层,建筑面积72.56平方米;2.室外消防蓄水池及水系;3.柴油发电机房,1层,建筑面积57.43平方米;4.室外工程水施雨水专业;5.室外工程水施给水专业;6.室外工程道路及停车场;7.室外工程电气专业;8.室外工程暖通专业;9.西侧祭祀房及连廊,1层,建筑面积606.33平方米;10.东侧祭祀房及连廊,1层,建筑面积682.46平方米;11.景观工程。设计人应提交施工图纸6份。合同第五条约定,最终合同额以审计评审结果为准。关于设计费支付进度,双方约定财政评审后7日内支付100%设计费。合同还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的签订未经过招投标。

合同签订后,龙源公司进行了设计工作,并将施工蓝图交付施工单位。龙源公司称已将施工图纸交付房山区殡仪馆,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设计合同对应的施工已完成且交付使用,但房山区殡仪馆至今未支付设计费。

北京精诚益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益友公司)受房山区殡仪馆的委托,于2015125日出具精基审字[2015]165号《房山区殡仪馆设施改造、设备更新项目(2013年度)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审核报告》、精基审字[2015]167号《房山区殡仪馆改造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审核报告》、精基审字[2015]168号《房山区殡仪馆水毁项目恢复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审核报告》。以上三份结算审核报告均载明审核依据包含委托合同、相关成果文件及资料等。精基审字[2015]165号审核报告中的审核结果显示,设计费送审金额852 100元,审定金额483 426.94元,审减368 673.06元;精基审字[2015]167号审核报告中的审核结果显示,设计费送审金额1 685 000元,审定金额1 544 671.03元,审减140 328.97元;精基审字[2015]168号审核报告中的审核结果显示,设计费送审金额425 700元,审定金额390 208.1元,审减35 491.9元。在精诚益友公司审核过程中,房山区殡仪馆与龙源公司达成《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该表显示的设计项目及金额均与三份审核报告一致,同时,该表建设单位意见处有手写的“未移交四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字样。另外,监理、设计送审资料中包含201510月作出的《房山区殡仪馆设施改造、设备更新项目,房山区殡仪馆水毁项目恢复项目,房山区殡仪馆设施改造项目,房山区殡仪馆改造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汇总》一册。该汇总中所附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单项工程对照表显示,2012520日签订的设计合同涉及的分项工程为新建火化车间、地下雨污水系统改造、围墙扩建、正门传达室、老馆改造、绿化工程,对应的施工结算为一期全部及二期、四期部分项目。2012115日签订的设计合同涉及的分项工程为运尸通道门卫室、室外消防蓄水池及水系、柴油机房、室外工程水施雨水专业、室外工程水施给水专业、室外工程道路及停车场、西侧祭祀房及连廊、东侧祭祀房及连廊、室外工程电气专业、室外工程暖通专业、景观工程,对应的施工结算为二期、四期部分项目。

另查,施工结算一期对应的分项工程为新建火化车间、馆区雨水管线改造。2015123日,精诚益友公司针对前述施工内容出具精基审字[2015]161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施工单位申报结算价为17 000 178.96元,审核结算价为14 258 074.61元,核减2 742 104.35元。其中审定金额中,中标价10 899 523.23元、洽商3 145 518.67元、价差213 032.71元,合计14 258 074.61元。作为该结算审核报告依据之一的工程施工合同系房山区殡仪馆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于2013415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规模为总建筑面积1885.2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工程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合同价款10 899 523.23元。

施工结算二期对应的分项工程为围墙扩建、正门传达室、运尸通道门卫室、室外消防蓄水池及水系、柴油机房、室外工程水施雨水专业。2015123日,精诚益友公司针对前述施工内容出具精基审字[2015]163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施工单位申报结算价为14 545 775.61元,审核结算价为9 070 853.88元,核减5 474 921.73元。其中送审金额中,房山区殡仪馆水毁项目恢复工程11 908 124.14元,洽商2 637 651.47元,合计     14 545 775.61元;审定金额中,房山区殡仪馆水毁项目恢复工程7 083 210.69元、洽商1 987 643.19元,合计9 070 853.88元。作为该结算审核报告依据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房山区殡仪馆与龙建公司于20121016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房山区殡仪馆水毁项目恢复工程,资金来源救灾专项资金,合同价款 11 908 124.14元。

施工结算四期对应的分项工程为室外工程水施给水专业、室外工程道路及停车场、西侧祭祀房及连廊、东侧祭祀房及连廊、室外工程电气专业、室外工程暖通专业、景观工程、绿化工程、老馆改造等。2015123日,精诚益友公司针对上述施工内容出具精基审字[2015]164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施工单位申报结算价为60 256 328.41元,审核结算价为42 187 915.31元,核减18 068 413.1元。作为该结算审核报告依据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房山区殡仪馆与龙建公司于2012530日签订,合同价款36 300 300元。

在精诚益友公司审核过程中,房山区殡仪馆与龙建公司就三份施工合同的结算审核分别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的施工项目及金额均与上述三份结算审核报告一致。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建设单位意见处有“未移交四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字样。

本案审理过程中,房山区殡仪馆称精诚益友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为其单方委托,仅为内部咨询性质,不应作为与龙源公司结算的依据,精诚益友公司对涉案施工项目施工审核金额亦不应作为计算设计费的依据,但房山区殡仪馆未提交依照设计收费标准计算设计费的计费额及相应证据。

2018424日,龙源公司曾就本案涉及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分别起诉房山区殡仪馆主张设计费。后因无法区分两份合同对应的设计费金额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房山区殡仪馆与龙源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于20125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经按照龙源公司的设计施工完毕,房山区殡仪馆应当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双方于20121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未载明明确的合同价款,但对应的工程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且项目总投资额已经达到应当招标的标准,故该设计合同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双方签订该设计合同前未进行招投标,故该设计合同应属无效。因龙源公司已完成相应设计工作,房山区殡仪馆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房山区殡仪馆应给付的设计费予以确定。

关于设计费具体数额,龙源公司主张依据精诚益友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予以确认,房山区殡仪馆主张结算审核报告为其单方委托,仅为内部咨询性质。对此,本院认为,精诚益友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虽系房山区殡仪馆单方委托出具,但在审核过程中,龙源公司与房山区殡仪馆均对审核的金额予以确认,根据文义解释,该确认为双方对审核金额的认可,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故即使双方审核确认的设计费金额与按照工程设计收费公式计算出的基准价有差异,也应理解为双方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浮动幅度内进行的协商。因此,对于龙源公司要求按照审核金额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与精诚益友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比对,两份设计合同设计费总额为2 418 306.07元。因涉案工程已按龙源公司的设计进行施工,对于房山区殡仪馆所持龙源公司未移交设计成果和方案不应付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虽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有“未移交四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字样,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明确四方确认的设计图纸的具体内涵及移交该图纸的义务人,故该说明不构成房山区殡仪馆拒付设计费的理由。

关于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否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的问题。两份设计合同所涉分项工程即为精诚益友公司出具的精基审字[2015]165号、精基审字[2015]167号、精基审字[2015]168号三份结算审核报告所涉分项工程,且根据上述三份结算审核报告无法区分两份设计合同分别的设计费数额,诉的客体存在事实上的不可分性,故龙源公司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主张两份设计合同的价款并无不当。

关于房山区殡仪馆认为龙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双方于2012520日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设计费且第三次付费期限为“工程结算评审后3日内”。房山区殡仪馆认为工程结算评审是指财政评审,但其未提交该合同设计费已由财政评审的相应证据,故不应认定龙源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从精诚益友公司201512月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算,龙源公司的起诉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双方于2012115日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其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亦为无效,而在双方未另行约定设计费给付期限的情况下,不应视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因此,对于房山区殡仪馆提出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龙源公司要求房山区殡仪馆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龙源科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 418 306.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 147元,由北京市房山区殡仪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欣宇
人 民 陪 审 员   肖凤云
人 民 陪 审 员   隗和群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长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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