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28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绵竹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铭,男,汉族,34岁。
被告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迪康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书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415057.5元(包含审图费),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30%,付款时间为把规划文本审批后7日内,第二次付款50%,付款时间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回复后7日内,第三次付款20%,付款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被告支付了设计和审图费,合计334950.88元。2014年4月8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4年6月17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的设计费80106.62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80106.62元。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绵竹工业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415057.5元(含审图费),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30%,付款时间为,把规划文本审批后7日内,第二次付款50%,付款时间为,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回复后7日内,第三次付款20%,付款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设计工程建设施工图纸义务,被告也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二期费用,合计334950.88元。2014年4月8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4年6月17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的设计费80106.62元,致本案纠纷发生。
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竣工验收备案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相关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成立,原告履行了工程建设施工图纸设计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用,被告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中力伟业多元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80106.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诉讼费180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忠
人民陪审员周书经
人民陪审员李太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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