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元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8-25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美天元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65号院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主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美天元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天元公司)与被告北京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佳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美天元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广佳建筑公司名下301万元银行存款,并提供案外人××公司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美天元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广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三百零一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堃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