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6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7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桂花路西红树福苑5栋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234686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德刚诉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汪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