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9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胜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在受理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后,该公司又申请撤回反诉,一审作出(2015)绥民二初字第00149-2号民事裁定,准予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但一审判决主文部分判令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明显违反审判程序。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工程未经双方竣工验收,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上诉人承担的是质量责任还是保修责任应予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焦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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