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6民初980号
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7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甘霖镇宝华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1753359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永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