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云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6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186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号。
经营者:***,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应全,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余云富,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与被申请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川0603民初1869号诉讼保全裁定,已对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应全、余云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双方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应全、余云富在本案中所??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应全、余云富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谦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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