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8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终7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社区财津商务大厦三楼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408916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广东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向上诉人广东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东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缴交上诉受理费,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缴交的诉讼费用,全额退回广东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淑女
肖静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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