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陆港石油橡胶有限公司、天津市靖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25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2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陆港石油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北围堤路(西)11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天津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靖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胜利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陆港石油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靖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5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陆港石油橡胶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其他正在诉讼的案件中,就本案一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陆港石油橡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陆港石油橡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陆港石油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哈欣
审判员*新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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