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0711号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重庆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忠品。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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