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冼海生、信宜市第六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8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983民初2397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系***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冼海生,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信宜市第六小学,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职职工,住广东省电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冼海生、信宜市第六小学、**、**、广东中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3元(原告预交4000元),本院准予免交12103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0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和卓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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