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7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辖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1号楼01单元10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中心北道26号10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3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实际上是“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法定条件是受限制的,是以上诉人拖欠远大公司工程款为前提条件的。远大公司与上诉人订立有仲裁条款,从而使得上诉人是否拖欠远大公司工程款的审查事项属于仲裁主管事项,不属于法院诉讼主管管辖事项。”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且与远大公司有仲裁条款,该认定事实属认定不清。二是原审裁定以正定县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属适用法律错误,***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条件是受限制的,是以“上诉人是否拖欠远大公司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而上诉人与远大公司之间有仲裁条款,从而本案应由约定的仲裁委仲裁裁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和承包人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涉及***与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是,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一审法院受理***对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驳回。因***与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内的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诉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诉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诉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综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3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对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歌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