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9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23民初349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中心北道26号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607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揽河北省正定县塔元庄“水上嘉年华大圆、东小圆屋面工程”,原告为其施工。双方于2017年6月3日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月结工程进度的75%,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款;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周内付至结算款95%,剩余5%***一年质保期后一周内支付。原告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人工费160711元未付,有被告书写的证据为证。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所诉。
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就正定县塔元庄“水上嘉年华大圆、东小圆屋面”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了由原告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单价为每平米20元,付款方式为月结工程进度的75%,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款;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周内付至结算款95%,剩余5%***一年质保期后一周内支付;该协议落款处有原告签字,被告委托代理人**签字及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后双方经对账、结算,被告于2018年3月15日在原告施工队劳务工资表上写有“2018年2月13日付***施工队人工费伍万元整,剩余未付160711元,大写壹拾陆万零柒佰壹拾壹元整,情况属实。天津远大**2018.3.15”,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施工协议、对账单、劳务工资表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并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劳务报酬款160711元,并提供了劳务工资表等证据,该欠款事实清楚,该表上又有被告公司印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该证据真实可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607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元,减半收取计17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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