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桑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523民初27-1号
申请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曾水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吾***,女,藏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桑日县。
原告吾***与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藏0523民初27号民事裁定,扣留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桑日县旅游公厕建设项目中的1780元款项,期限为三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桑日县旅游公厕建设项目中被扣留的1780元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租赁款1780元,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桑日县旅游公厕建设项目中扣留的1780元款项。
案件申请费37.6元,由申请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成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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